除患攻坚 ∣ 以案普法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被处罚
2024-03-27 14:48:49          编辑:杨丽群 | 作者:张玲慈          浏览量:10828

案情回顾:2024年3月14日,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中方县中方镇贝贝乐幼儿园进行除患攻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在3间教室窗户设置防盗窗,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属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该幼儿园在3月19日前改正,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现场进行拍照取证。3月15日,中方镇贝贝乐幼儿园完成整改并主动报告申请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幼儿园已将3间教室的防盗窗拆除。

违法行为:经调查认定,该幼儿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处理:该幼儿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中方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湘消发﹝2023﹞35号)第二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第002-6号较轻违法行为情形的第一档裁量区间的规定,对中方县中方镇贝贝乐幼儿园进行罚款人民币2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六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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